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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征税对象

作者: 发布于:2021/10/15 8:27:23 点击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对内对外两套税制,内资企业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优惠、税前列支标准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企业所得税是指国家对境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所 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它是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实践证明,在改革开放之初这样做是必要的,对扩大开放、吸引外资、促进发展发挥了重 要作用。但随着客观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日益紧迫和必要。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 系之中,继续采取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必将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在这种形势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 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 企业或者组织为纳税人。其中“独立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施工企业,不管是国有企 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还是股份制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 得。其他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此外,纳税人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破产,以及其他 原因宣布终止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境内企业或 者组织为纳税义务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独资、合 伙性质的私营企业不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对其不予征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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