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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建筑业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5个问题?

作者: 发布于:2021/2/12 21:46:00 点击量: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四、跨区县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在劳务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五、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问题。

答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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